关于印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组织人事处 时间:2016-03-30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现将《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学院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赣发〔2013〕14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赣人社发〔2014〕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请停职领办创办企业人员范围

学院正式在编职工

二、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相关规定:

1.在编职工个人申请,经学院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学院为其保留人事关系,管理档案材料,办理其档案工资正常调整等事项。

2.在编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期限最多三年。停职期间,不享受学院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停职期内或停职期满要求回学院工作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停职期满,3个月内不回学院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在编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期间,学院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新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办理和交纳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费用,停职期满后按时回学院报到,并安排工作的,学院按规定政策办理;或停职领办创办企业职工个人将社会保险等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费用总金额统一交至学院财务处,委托学院为其代缴。

4.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学院封存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待其按要求返岗安排工作后续缴住房公积金;或停职领办创办企业职工个人将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费用总金额交至学院财务处,委托学院为其代缴。

5.职工经批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按辞职规定办理(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

三、审批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具体程序

1.职工个人提出申请;

2.所在部门提出意见;

3.组织人事处审核;

4.院长办公会审批;

5.主管局备案;

6.签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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