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职工生育相关事项的说明
作者:组织人事处 时间:2017-10-30 点击数:
鉴于学院女职工生育过程涉及的有关生育结算报支事宜,为了方便女教职工,规范办事流程,现将生育有关事项作如下说明:
一、江西省本级社保人员(在编人员)
参加省本级医疗保险的在编女教职工在预产期前1个月须到组织人事处开具参保证明,并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省本级医保卡原件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自行到省社保管理中心(中山西路58号)办理生育备案手续,以便生育时办理即时结算。
二、南昌市社保人员(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
1.学院已于2016年1月起为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南昌市生育保险;2016年1月后进入学院工作的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于签订合同的次月享受南昌市生育保险待遇。
2.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因生育手术产生的费用按南昌市生育保险的相关条例给予报支,生育津贴部分纳入学院统筹,生育期间学院按赣信院发[2017]17号文件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
3. 生育前后孕产妇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确定在异地(非南昌市)生育的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须于预产期前一个月内持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各一份到组织人事处填写《南昌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核表》,如未办理造成后期无法报销的情况,责任自负;
(2)聘用制人事代理人员须在产后5个月内到组织人事处填写《南昌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份并将以下材料交组织人事处:(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书等原件;(5)产检门诊发票及对应的检查结果原件(限额以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规定为准)。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