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位)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作者:组织人事处 时间:2015-06-27 点击数:

赣信院发【2015】70号

院属各部门:

经学院研究决定,对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位)管理办法做以下补充说明:

一、学习方式和时间说明

1.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位),原则上不脱产。报考时选择在职学习方式的,原则上报考学习时间为寒暑假的大学为宜。

2.攻读研究生学历(位),一学期内请假学习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工作日21天)的视为短期学习;一学期内请假学习时间超过一个月(工作日21天)的,视为脱产学习。

3.脱产学习原则上不能超过两个学期(即一年)。属于学院特殊和紧缺专业的,经学院批准要延长时间的,可放宽。

二、短期学习或脱产学习须办理事假请假手续。

三、学习期间待遇

1.短期学习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按照学院分配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原享受的社会保险险种和缴纳方式不变。

2.脱产学习的:

(1)脱产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保留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其它工资福利奖金等不享受,原享受的社会保险险种和缴纳方式不变。

(2)脱产学习时间一学期及以上的,则不带薪学习。即不享受工资福利奖金等,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清后,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个人须在请假后的半个月内将请假期内社保及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交学院财务处,学院将延续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否则将停保停金;按时返岗销假并履行工作职责后,恢复原岗位工资福利等待遇。

四、批准脱产学习的,学院保留人事关系或人事代理关系。个人要求转出人事档案的,须办理解聘离校手续。

五、本补充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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