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学院女教职工生育期间待遇的补充说明》的通知(赣信院发〔2018〕61号)

作者: 时间:2018-07-09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增进女教职工身心健康,安心养育下一代,学院规定女教职工按产假规定天数休产假,产假天数具体详见《关于下发<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请假有关规定(修订)>的通知》(赣信院发[2018]41号文件)。经院长办公室审定,现对在编和聘用制人事代理女教职工产假期间的相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一、在校工作不满1年女教职工的生育期间待遇仍按赣信院发[2018]41号文件执行。

二、在校工作满1年女教职工生育期间待遇

1.在编女教职工

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中的校龄津贴项,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坐班(课时)津贴享受0.5系数待遇。

具体为: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中的校龄津贴按月照常发放,岗位绩效工资的坐班(课时)津贴每月暂停发放。待产假结束,产假手续材料齐全后,请产假期间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坐班(课时)津贴按0.5系数进行结算,在每年的岗位绩效工资结算时给予发放。

2.聘用制人事代理女教职工

享受南昌市生育保险报销支付的各项费用。具体为: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中的校龄津贴按月预发放,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坐班(课时)津贴停止发放。待生育后报送相关材料手续齐全,南昌市生育保险报销手续完毕,生育保险待遇到达学院账户后,结算享受生育保险报销金额与学院已预发的应发基本工资的差额,在每年的绩效工资结算时给予发放。

生育待遇差额=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生育保险科核定的生育待遇-产假期间已发放的应发基本工资。

3.该结算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未尽事宜仍按赣信院发[2018]41号文件执行。

2018年7月3日

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 7月 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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